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9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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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新修订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9月23日起施行。包含总则、一般规定、冲击地压区域防治、冲击地压局部防治、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冲击地压安全防护、冲击地压复合灾害防治、附则8章,共108条。
众所周知,冲击地压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之一,随着我国煤矿开采强度和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发生冲击地压等重大动力灾害风险越来越高,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防治形势越来越严峻。
为坚决防范遏制冲击地压重特大事故,推动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曾于2018年审议通过并印发了现行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但近年来,随着煤矿生产情况的变化,一些问题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修订《细则》予以解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裴文田指出,我国冲击地压矿井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迈向深部开采后,冲击地压灾害愈加严重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冲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
与此同时,近年来,相继印发“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重要制度性文件,对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对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提出新要求、新举措,亟需通过修订《细则》转化为具体措施,指导煤矿现场抓好贯彻落实。
而且现行《细则》实施以来,煤矿防冲理念、技术、装备不断发展进步,积累了大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亟需通过修订《细则》予以总结、固化和推广。
此外,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区域和局部防冲工作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塑,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协调性,做好与上位法的配套衔接,亟需通过修订《细则》促进《煤矿安全规程》落地落细。
于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2023年6月启动了修订工作,2025年7月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最终审议通过并印发了修订后的细则。
《细则》规定,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冲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防冲技术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对防冲工程具体落实负责;煤矿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对防冲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负责;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防冲工作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岩层;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ML2.0以上矿震事件。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和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新任职的防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防冲或者采掘工作经历。大型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