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与新能源不再对立 赛道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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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11月7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煤炭资源与新能源资源“深度融合、协同发展”。这无疑是将传统认知下存在博弈的煤炭与新能源放在了“统一赛道”上。
意见首次系统性打破传统煤炭与新能源的对立格局,以“融合发展”为核心,为我国能源体系构建、煤炭企业转型等方面提供了清晰路径。
众所周知,即便是在当下,煤炭与新能源在资源分配、政策倾斜等层面的矛盾也较为明显。直接原因即是,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是传统化石能源的完美替代者,而我国化石能源消费中尤以煤炭为主。
但值得注意的是,煤炭作为“能源压舱石”,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其延伸的火电则可以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而新能源因间歇性、波动性等特性,其大规模并网消纳始终是行业痛点。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又有相当契合的互补性。
就此,意见明确提出“推动构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新格局”,通过“融合”思维让对立领域实现共生。
文件指出,要“依托煤炭矿区资源要素大力发展新能源,有序实施矿区清洁能源替代”,将煤炭矿区从传统能源生产基地,转变为新能源开发的“天然载体”——在光照资源丰富的矿区,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工业广场、排土场、复垦区等场地建设光伏电站,推动新能源发电“就近就地消纳”;在风力资源充沛的矿区及周边,有序推进集中式、分散式风电开发。
这种 “以煤为基、多元补充” 的模式,既发挥了煤炭的稳定供应优势,又为新能源提供了消纳场景,破解了新能源“并网难、消纳难”的痛点。
以“光伏 +”多元业态为例,意见支持在煤矿复垦区发展光伏与农林业种植、畜牧饲养复合模式,在成塘成湖的采煤沉陷区建设水上光伏电站,推广“光伏 + 水产养殖”“光伏 + 农作物种植”一体化模式。
这种创新不仅让矿区闲置土地资源“变废为宝“,更实现了“煤炭保供+新能源发电+农业生产”的三重效益,彻底打破了 “发展煤炭就不能搞新能源” 的固有认知。
正如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所言,新政的核心是“引导煤炭行业顺应能源发展大势,因地制宜加快清洁能源发展”让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从 “博弈”走向“协同“,共同筑牢能源安全与绿色转型的双重根基。
对于煤炭行业而言,在“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可以说是受冲击最大的领域之一。在能源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成为新理念的情况下,煤炭企业的转型发展备受关注。
为此,意见以“十五五”能源规划为抓手,为煤炭企业转型提供了清晰的 “路线图”——推动企业从单纯的煤炭生产商,逐步向综合能源生产服务商转型。
这份 “路线图” 包含三个关键方向:其一,推动煤炭企业统筹“煤炭 + 煤电 + 新能源”产业布局,加大清洁高效火电、新能源等产业投资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矿区坑口煤电实施新一代煤电改造升级,并“鼓励与新能源联营发展和优化组合”,通过“煤电+新能源”的协同模式,增强能源供给稳定性,同时为企业开辟新能源业务板块。其二,延伸煤炭产业链,鼓励煤制油气、煤化工项目开展规模化绿电、绿氢利用替代,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应用,降低煤炭转化环节的碳排放;支持企业开发碳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新能源发电材料等创新产品,打造煤基产业链绿色发展新亮点。其三,布局综合能源服务,通过建设“源网荷储”协同控制的矿区智能微电网,推动光伏、风电、瓦斯发电、多元储能一体化运行,为矿区及周边提供“电、热、冷、氢”等综合能源服务。
对于东中部地区煤炭企业而言,新政带来的转型机遇尤为显著。东中部煤企可通过利用矿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发展清洁能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实现“第二曲线”增长。以“光伏 +”模式为例,企业既能通过 “自发自用”降低生产环节电力成本,又能通过“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叠加农业、渔业、碳汇收益,实现土地复合利用与生态治理,同时为布局微电网、储能等业务积累技术和人才基础。
这种转型不仅让煤炭企业摆脱 “依赖资源禀赋” 的发展困境,更使其在能源变革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被动转型”转向“主动布局“。
此外,意见还在煤矿绿色开采,矿区用能清洁替代,等方面明确了多项具体措施,旨在推动煤炭生产全链条低碳化,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总的来看,意见是一次对中国能源结构深刻调整的“加速版本”,是我国能源转型进入 “深水区” 的标志性举措。对于煤炭主产区、传统能源企业、新能源布局方、服务型机构而言,都蕴含着新机遇。
未来,随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细化政策措施、重点煤炭企业编制实施方案、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将逐步从 “顶层设计” 走向 “落地实践”,为我国实现 “双碳” 目标和能源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