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结合我港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内贸煤炭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和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已于3月21日对外发布通告,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4月1日零时(开始装船时间)起,港口作业包干费标准由现行12.94元/吨调整为15元/吨(不分火车集港和汽车集港),货物港务费0.50元/吨、港口建设费3元/吨仍执行交通部现行标准,总计18.50元/吨。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计收方式仍维持现行不变,即按照“进港同时必须付费”的原则,由各港务分公司全额对外收取。内贸煤炭预收款包干费率相应调整为18.50元/吨。对于4月1日以前进港、4月1日以后装船的场存煤炭(包括已办理装船手续的),各分公司应于4月1日前向作业委托人一次性补收此次上调的港口作业包干费2.0元/吨,或按照上述预收款包干费率统一调整《进港煤炭付费(欠费)台账》的当日付费吨数。凡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付清全部作业费用的,各分公司一律不得办理装船手续。
二、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堆存在第二、六、七、九港务分公司的煤炭:第1一10天免收;第11-20天为0.10元/吨天;第21-30天为0.20元/吨天;30天以上为0.40元/吨天。
堆存在第三港务分公司的煤炭:第1-20天免收;第21-30天为0.10元/吨天;30天以上为0.20元/吨天。
各港务分公司对3月31日尚未装船的场存煤炭,应视同调出,按原费率计算已发生的超期堆存费;4月1日后的场存煤炭按调整后的新费率执行,堆存天数连续计算。
三、为提高港口泊位利用率,凡在第二、六、七、九港务分公司所属泊位进行装卸作业的全船实际装载量低于1万吨(含1万吨)以及非筒舱的船舶,相应港务分公司在正常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基础上另加收2.6元/吨,即17.6元/吨,此外,货物港务费0.50元/吨、港口建设费3元/吨,总计21.10元/吨。
各港务分公司须于办理装船手续时,按预计装船数量和上述收费标准向作业委托人预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否则不予办理装船手续。装船作业结束后,各港务分公司依据“港航货物交接清单”的实际装船数量,开具正式发票,向作业委托人结算。
四、考虑到环保和港口设备的原因,我港原则上不受理块煤中转业务。如货主确有需要的,仅限于第三港务分公司可适量受理块煤中转业务,港口作业包干费标准为18元/吨,此外,货物港务费0.50元/吨、港口建设费3元/吨,总计为21.50元/吨。
五、鉴于灭火、拣杂、倒垛等劳务作业不属于港口正常的作业范围,因此,如确有需要,由作业委托人向相应港务分公司提出作业委托申请,另行签订《作业委托协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作业委托人进行港内煤炭交易时,在办理港口物权变更手续时,相应港务分公司另计收0.05元/吨。
七、港口铁路作业费的支付方式仍按同行方法执行,即由二、三港务分公司代铁运分公司全额对外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然后采取内部划转的方式,按月结算。
作业委托人申请的港口铁路额外作业,由作业委托人与铁运分公司单独结算,并按如下标准另行计收港口铁路作业包干费:①委托人申请的东西港转车作业,4元/吨;②委托人申请的堆场问捣载作业,2元/吨;③委托人申请的除进港过衡以外的轨道衡作业,0.69元/吨;④货主自备车进港作业,150元/吨。
八、已集港煤炭原则上严禁汽运出港。对于确因作业委托人自己使用而需要汽运出港的,作业委托人必须持本单位(指总公司)公函,写明情况,到集团公司生产业务部办理煤炭汽运出港手续。各港务分公司于煤炭进港时按装船作业已预收的港口作业包干费标准全额收取。此外,还须按煤炭实际堆存吨天数计收堆存费。
九、涉及内部各分公司的内部分成标准将另行通知,新分成标准未公布前,按原分成标准执行。
十、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生产业务部联系。集团公司将对港口收费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以上自2006年4月1日零时起实行。集团公司[2005]秦港业字27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