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信息网消息,为做好2017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第87号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号)的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就开展2017年度矿井瓦斯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出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鉴定工作
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瓦斯防治的重要依据,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瓦斯鉴定工作,及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鉴定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到位。
二、认真组织开展鉴定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一)科学制定鉴定方案
各煤矿企业应结合矿井采掘现状科学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单位、时间、步骤等内容,确保鉴定工作如期开展。
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确定鉴定单位。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鉴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矿井由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具备瓦斯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鉴定。
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根据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月份,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6-8月份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应在矿井联合试运转正常1个月后进行;矿井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突出危险性鉴定;低瓦斯、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不得跨月进行。
(二)准确测定瓦斯参数
鉴定单位在测定参数前组织所有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测定工作。测定时,要按照鉴定方案详细测定各个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量等参数,同时收集鉴定月产煤量、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并对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数据进行比对,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测定原始数据、记录等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认真编制鉴定报告
瓦斯参数全部测定后,鉴定单位要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依据《规程》规定的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等级标准,以实测数据和上次鉴定以来历史数据最大值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省厅下发的报告格式规范编制鉴定报告。
三、严格审核及时上报
各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凡鉴定测点不齐全、数据有误等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组织鉴定。审查时要重点把控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低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详细核查矿井日常瓦斯涌出量,符合升级条件的,应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35m3/min;
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8m3/t;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2m3/min;
4.矿井任一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
二是已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的,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的,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的必须立即重新组织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
经煤矿主体企业审查后的矿井年度矿井瓦斯鉴定及测定结果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于10月15前按程序以正式文件(含附件1-3)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其他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条件下采集数据,生产矿井及联合试运转矿井鉴定月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公告生产能力或正常产量60%以上,建设矿井必须要有正常掘进的煤巷,确保采集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矿井及采掘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瓦斯等级鉴定结论正确。
(二)已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含停产、停建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不再重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但要进行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
(三)各煤矿企业按鉴定确定的瓦斯等级结果强化瓦斯管理,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鉴定后,日常生产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现象的,应立即重新进行相应瓦斯等级鉴定或者认定,并及时上报结果。
(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动态监管力度,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直接认定升级。凡是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鉴定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而未升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原文附件:《关于开展2017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 张涛 审校: 寇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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