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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七项措施强化化工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时间:2008年11月04日 来源: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日前,苏州市安委会专门发文,将采取7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全市化工高危企业的安全监管。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日前,苏州市安委会专门发文,将采取7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全市化工高危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对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继续组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活动,严格督查基层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及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严格落实专家定期排查和企业自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切实跟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第三、督促化工高危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造提升生产装置特别是高危反应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水平,提高本质安全度。

  第四、指导和督促高危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快应急队伍建设,落实重点岗位应急卡制度,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的配置和储备,并加强演练和与周边的应急联动。

  第五、督促和指导重点高危企业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纠错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建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集中开展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化品活动的专项打击行动,凡违法违规从事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危化品从业单位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从严惩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当地政府要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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